在印度什麼構成藐視法庭? |解釋
印度最高法院。最近發生的針對印度首席大法官和最高法院的涉嫌蔑視和貶損言論的爭議不僅令人側目,而且也可以被視為貶低印度最高法院“權威”的行為。而且,通過媒體和社交網絡傳播的此類言論也可以被視為乾涉和妨礙司法公正,從而對憲法道德大廈造成直接損害。這是請求啟動藐視法庭訴訟的依據。了解藐視法庭 第 19 條第 2 款使用“藐視法庭”一詞作為對基本自由施加合理限制的理由之一,但憲法並未就如何啟動此類訴訟提供指導。在印度,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分別根據第 129 條和第 215 條被指定為記錄法院。記錄法院是一個法院,其判決將保留以供將來參考,而且就其性質而言,它也有權懲罰藐視法庭的行為。 1971 年《藐視法庭法》對這一隱含的憲法條款進行了澄清。該法將藐視法庭分為民事和刑事。該法第 2(b) 條將民事藐視法庭定義為故意不服從法院的任何判決、命令、指示、令狀、命令或其他程序,或故意違反向法院作出的承諾。另一方面,該法第 2(c) 條將藐視法庭罪定義為發布(無論是通過口頭或書面文字、標誌、可見圖像或其他方式)任何事項或採取以下行為: (i) 擾亂或削弱任何法院的權威; (ii) 損害、干擾或傾向於乾擾任何法律程序的正常進行;或(iii) 以任何其他方式乾擾或傾向於乾擾司法行政。這清楚地表明蔑視與簡單的不尊重不同。這不僅僅是掩蓋司法系統中的不服從和失敗。該法律進一步規定,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可以自行啟動藐視法庭訴訟。如果請願書分別得到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總檢察長或總檢察長的同意,也可以由第三方發起。批評的方法。現在有一個既定的原則,即對已決案件的公平批評不是藐視法庭,但超出公平評論範圍的批評可以被視為藐視法庭,正如阿什維尼·庫馬爾·戈什訴阿拉賓達·博斯案(1952)中所規定的那樣。此外,在 Anil Ratan Sarkar v. Hirak Ghosh (2002)一案中,法院認為,應謹慎行使對藐視法庭行為進行懲罰的權力,並且只有在明顯違反命令的情況下才應行使這一權力。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之一是 M. V. Jayarajan 訴喀拉拉邦高等法院 (2015),其中最高法院維持了針對在公開演講中使用髒話批評高等法院命令的人的藐視法庭令,認為此類行為可被視為藐視法庭罪,因為它損害了司法機關的權威並干擾了司法行政。最近,最高法院在 Shanmugam @ Lakshminarayanan 訴馬德拉斯高等法院 (2025) 案中認為,懲罰藐視法庭的真正目的是確保司法公正。民主對法院的批評並沒有錯;然而,必須考慮到司法機構在幫助國家確定優先事項以維護司法公正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國家和公民都必須明白,任何歪曲事實不僅是對事實的不尊重,而且還會損害民主原則,影響真正的司法公正(平反不公)。作者是德里應用管理研究中心主席。發布 – 2025年11月6日 08:30 IST
已发布: 2025-11-06 03:00:00
来源: www.thehindu.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