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權不同於投票自由,中 – 最高法院
2025 年 11 月 6 日,在巴特那舉行的比哈爾邦議會選舉第一階段,人們在投票站投票後展示了塗有墨水的手指。圖片來源:PTI 週四(2025 年 11 月 6 日),最高法院將審議該中心的論點,即選舉中的“投票權”不同於“投票自由”,雖然“投票權”僅僅是一項合法權利,但後者是言論和表達自由基本權利的一部分。該中心正在回應一份要求宣布《1951 年人民代表法》第 53(2) 條和《規則》的請願書。第 11 條與 1961 年選舉規則的表格 21 和 21B 一起解讀,適用於“無爭議的選舉”,根據第 19(1)(a) 條,該條違反了憲法,侵犯了言論和表達自由。當候選人人數等於議會或人民院選舉所需填補的席位數時,第 53(2) 條生效。在這種情況下,該規定指示選舉官通過提交表格 21(在大選的情況下)或表格 21B(在填補臨時空缺的選舉的情況下)來宣布所有此類候選人正式當選。阻止選民執行 NOTA。請願者、維迪法律政策中心(由倡導者 Harsh Parashar 代表)和民主改革協會(由倡導者 Prashant Bhushan 和 Neha Rathi 代表)表示,未經民意調查的 RO 聲明阻止了公民表達投票支持“以上都不是”或 NOTA 選項的權利,並表達他們對競爭對手候選人的不滿。由於比哈爾邦正在進行投票,以蘇里亞·康德 (Surya Kant) 法官為首的法官定於 11 月 6 日舉行會議。印度政府和選舉委員會均回應了不進行任何民意調查就宣佈單一候選人是否侵犯選民通過NOTA投票表達不滿的權利的問題。中心指示。該中心在法庭上的證詞首先是關於“投票權”和“投票自由”之間差異的基本教訓。它表示,“投票權”只是1951年《人民代表法》第62條賦予的法定權利,並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另一方面,投票自由是“憲法第 19 條第(1)款(a)項規定的一種表達權”。為了說明這一鴻溝,該中心引用了最高法院2003年在公民自由(PUCL)訴工會2003案中的判決,即“不能將原始權利(投票權)置於基本權利的基座上,但在選民前往投票站投票的階段,他擁有言論自由。行使投票權的階段標誌著選民言論自由的實現。”然而,正如該中心指出的,投票自由(通過投贊成票或通過 NOTA 投反對票選擇候選人的自由)取決於是否舉行民意調查。 “投票自由是民意調查的一部分,”聯盟政府表示。只有當候選人人數超過 1951 年法案第 53(1) 條規定的待填補席位數時,選舉才會進行投票。同樣,如果候選人人數少於該法第 53(3) 條規定的選舉席位數,則不會進行民意調查。 “NOTA 不是候選人。”該中心認為,NOTA 不屬於 1951 年《RP 法》第 79(b) 條下“候選人”的定義。根據《RP 法》第 53(1) 條,”政府表示。此外,報告稱,在沒有宣布獲勝者的情況下,不能讓選舉變得不確定。優柔寡斷的選舉使選舉過程徒勞無功。“目前,只有 9 例無爭議的選舉。 ”在另一份書面聲明中,選委會同意中心的觀點,即將 NOTA 視為選舉中的“競爭候選人”,需要對 1951 年法案和 1961 年規則進行立法修訂。最高選舉機構表示,在1951年至2024年期間舉行的20次大選中,只有9次是無競爭選舉。很少見,”歐盟委員會解釋道。發布 – 2025 年 11 月 6 日上午 10:13 IST
已发布: 2025-11-06 04:43:00
来源: www.thehindu.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