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應受理或調查民事糾紛。”
B. Pugalendhi 法官指出,《警察條例 PSO.No.562》明確禁止警方調查民事性質的案件。法院指出,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多次就此發出多項指示,確認警方不能調查純粹的民事糾紛。法院指出,它目睹了幾起警察在民事事務中騷擾人們的指控。事實證明,警察忘記了自己的職責和責任,而從事“katta panchayat”。不幸的是,在處理申請的同時,穿制服的警察正在充當資產追回代理人,以在金融交易中收款。法院聽取了請願書,要求警方不要以調查為幌子進行追查。法院指出,警方不能也不應該干預純粹的民事糾紛,除非投訴包含表面證據顯示欺詐、刑事失信、貪污或刑事恐嚇等犯罪成分,並有具體事實細節支持的指控。在所考慮的案例中沒有發現此類成分。儘管如此,警方還是開始進行所謂的“正在進行的紙質調查”。 “紙上談兵”的做法沒有法律認可,應立即停止。 BNSS 第 94 或 179 條規定的傳票或通知只能在 FIR 註冊後發出,而不是在初步調查或請願調查期間發出。如果投訴表面上顯示存在可識別的違法行為,警方必須立即登記 FIR 並根據 BNSS 第 173 條啟動調查。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應建議申請人按照法院的指示聯繫適當的民事法院或法院。警察總監必須通過定期監督確保遵守。法院表示,任何警務人員違反這些準則,將引起部門根據相關服務規則採取行動。發布 – 2025年11月6日 12:44 IST
已发布: 2025-11-05 19:14:00
来源: www.thehindu.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