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告訴最高法院,90 多項法律仍然歧視麻風病患者
國家人權委員會總部資料圖。照片:特別安排 國家人權委員會 (NHRC) 通知最高法院,近 97 項中央和州法律仍然包含歧視麻風病患者的條款。委員會表示,這些規定阻礙了就業、公共交通、民選公職和多個公共場所,進一步加深了與該疾病相關的恥辱感。蘇里亞·康德 (Surya Kant) 和喬伊瑪利亞·巴奇 (Joymalya Bagchi) 法官正在聽取一批請願書,其中包括 2010 年提出的一份請願書,該請願書聲稱,中央和各州法規中有 100 多項條款歧視麻風病患者,從而加深了恥辱感並損害了他們的尊嚴。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其最新報告中向最高法院通報稱,印度仍佔全球報告麻風病病例的 57% 左右,絕大多數麻風病患者生活條件惡劣,面臨持續的社會和法律歧視。該委員會建議採取一套全面的措施,旨在早期識別、及時治療、康復和消除歧視性條款,以確保麻風病患者的尊嚴和平等機會。在其主要建議中,該權利機構敦促聯邦政府考慮頒布一項法律,以取代多項法規中持續存在的貶義術語。它還建議州政府改善麻風病收容所和住宅的醫療保健、衛生設施、電力和其他市政設施,並確保沒有居民在沒有康復和充分補償的情況下被驅逐。委員會進一步建議印度唯一身份識別機構推廣使用虹膜掃描進行 Aadhaar 登記,並指出許多受影響的人都有身體缺陷,導致指紋認證變得困難。歧視性法律 多項中央和州法律繼續保留歧視性條款。例如,1953 年《護士和助產士法》取消了麻風病患者擔任護理委員會成員的資格。該法第 5(C) 條宣布,如果一個人“心智不健全且經主管法院宣佈為聾啞人或麻風病人”,則該人沒有資格。 1989 年《印度鐵路法》及其隨附規則還包含限制患有“傳染病”的人旅行的條款。雖然非感染性麻風病患者可以攜帶醫療證明出行,但法律允許鐵路工作人員根據第 56 條將感染性麻風病乘客帶走或隔離,甚至沒收車票。一些州級法規同樣保留了歧視性條款。例如,1952 年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規則取消了麻風病患者作為辯護人或 mukhtars 的資格,除非經醫學證明已治愈。 1987 年《安得拉邦慈善和印度教宗教機構和捐贈法》取消了麻風病患者擔任受託人的資格。 1968 年《安得拉邦消費稅法》禁止麻風病患者從事某些類別的工作,並對違規行為規定了處罰。在國家首都,1954 年《德里土地改革法》禁止麻風病患者成為 Gaon Panchayat 成員。 1957 年《德里市政公司法》授權市場官員阻止活動性麻風病患者進入市政市場或在市政市場銷售商品。尋求各國提供的報告 11 月 12 日,法官將報告記錄在案,指示所有邦和中央直轄區提交報告,詳細說明他們根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建議所採取的措施。法官在其命令中寫道:“將報告副本分發給當事人的資深律師,以便他們能夠確定可能需要司法干預的領域以及法院最終可能需要發布的指示的性質。”此事已列入12月17日進一步審理的名單。此前,最高法院曾呼籲各州召開為期一天的特別議會會議或頒布一項法令,修改此類歧視性法律規定。 “各州可以召開特別議會會議或為期一天的會議,而不是等待定期的季風會議或冬季會議,並取消或修改對麻風病患者的歧視性規定。如果無法召開會議,可以頒布法令。州政府將為他們提供巨大的服務”,以首席大法官為首的法官表示。請願者,包括麻風病組織聯合會(FOLO)和法律智庫維迪法律政策中心,認為這些規定不再符合任何合法的公共利益,特別是考慮到現代醫學的進步使麻風病不再具有傳染性並且完全可以治愈。發布 – 十二月 03, 2025 01:32 am IST
已发布: 2025-12-02 20:02:00
来源: www.thehindu.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