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買高等法院維持馬哈拉施特拉邦中央政府僱員種姓核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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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買高等法院維持馬哈拉施特拉邦中央政府僱員種姓核查法

請願書是由阿南德·尚卡拉奧·科爾哈特卡 (Anand Shankarrao Kolhatkar) 等人提出的,他們都是中央政府僱員,其中一些是退休人員,另一些仍在職,他們是根據身份證明被任命為在冊部落保留職位的,這些證書表明他們是哈爾巴 ST。文件 |圖片來源:《印度教徒報》 孟買高等法院那格浦爾法官裁定,在馬哈拉施特拉邦享受保留福利的中央政府僱員必鬚根據該州法律獲得種姓有效性證書。法院駁回了一批請願書,維持了 2000 年馬哈拉施特拉邦在冊種姓、在冊部落、指定部落 (Vimukta Jatis)、游牧部落、其他落後階級和特殊落後類別(頒發和核實)種姓證書法第 6(1) 和 6(3) 條以及 2003 年規則第 9 條的憲法有效性。請願書由阿南德·尚卡拉奧·科爾哈特卡 (Anand Shankarrao Kolhatkar) 等人提出,他們都是中央政府僱員,其中一些是退休人員,另一些仍在職,他們是根據種姓證書被任命為在冊部落保留職位的,表明他們是哈爾巴 ST。這些任命大多是在 1995 年之前做出的,請願人辯稱,他們的任命令從未要求提交有效證明。幾年後,他們被指示在網上向國家審查委員會申請核實。當他們不遵守規定時,根據 1965 年中央公務員(分類、控制和上訴)規則啟動了紀律程序,引發了法律挑戰。請願者辯稱,2000 年法案和 2003 年規則違憲、任意,並且違反了最高法院在 Kumari Madhuri Patil 和 Dayaram 案中的指示。他們認為,國家缺乏立法權限來規範第七附表第 70 條工會名單第 70 項規定的中央政府僱員的服務條件。他們還援引議會委員會的建議,聲稱 1995 年之前任命的僱員免於核查。代表國家出庭的總檢察長比蘭德拉·薩拉夫 (Birendra Saraf) 博士反駁說,種姓證書的頒發和核查完全屬於國家管轄範圍。他堅持認為,保留政策構成了並行列表條目 20 中社會和經濟規劃的一部分,並且該法案已獲得總統批准,其頒布是為了防止濫用保留福利。司法部門法官 MS Jawalkar 和法官 Raj D. Wakode 駁回了立法無能的抗辯,指出,“2000 年法案僅規定由主管當局頒發種姓/部落證書並由審查委員會進行核實。它並不決定或涉及任何類別人員的服務條件。”法官進一步認為,獲得有效證書的義務適用於任何雇主,“每個人根據 2000 年法案第 4(1) 條獲得種姓/部落證書的人有義務從審查委員會獲得該證書的有效性,鑑於 2000 年法案第 4(2) 條規定的法定義務與 2000 年法案第 6(2) 條一併解讀,如果該人希望利用為保留表列類別提供的優惠福利。法官警告接受未經驗證的證書的後果,並指出,“如果此類未經驗證的證書被視為有效,中央政府僱員的血親將自動獲得福利。它可以用於教育機構的錄取、公共就業,甚至用於選舉。這不是該法案的意義和目的。 ”法院補充說,“2000年法案和規則第6(1)和6(3)條的規定不存在違憲之處。 2003 年規則第 9 條被認為並宣布有效且符合憲法。 ”此事已於2025年12月17日發布進一步聽證會。 發布 – 2025年11月28日 11:37 pm IST


已发布: 2025-11-28 18:07:00

来源: www.thehind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