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告訴最高法院,中心的公民審查權力“有限”
| mtgamer.com

選舉委員會告訴最高法院,中心的公民審查權力“有限”

選舉委員會提及 1955 年《公民法》第 9 條,該條涉及自願獲得外國公民身份時終止公民身份的問題。文件 |圖片來源:PTI 印度選舉委員會 (ECI) 駁回了反對黨在特別強化修訂 (SIR) 案件中提出的論點,即只有聯邦政府擁有審查公民身份的專屬權力,並稱該中心的權力“僅限於”調查印度公民自願獲得外國公民身份的情況。該委員會提到了 1955 年《公民身份法》第 9 條,該條規定了在自願獲得外國公民身份的情況下終止公民身份的問題外國公民。第 9 條賦予該中心決定印度公民“何時或如何”獲得外國公民身份的權力。 “中央政府的權力僅限於審查外國公民身份的獲得,以及是否應根據這種獲得而終止一個人的印度公民身份……只是出於這個有限的目的,該中心才擁有專屬管轄權,而排除所有其他當局。與公民身份相關的所有其他方面都可以由其他當局調查,”ECI 在一份長達 184 頁的文件中辯稱。泰米爾納德邦、喀拉拉邦和西孟加拉邦的反對黨將 SIR 描述為公民身份篩選。包括 Dravida Munnetra Kazhagam 在內的各方聲稱,ECI 濫用選舉名冊修訂來進行“從頭進行國家公民登記”。 ECI 聲稱其有權“評估公民身份”,以便在選民名冊上進行登記。印度公民身份是憲法第 326 條規定的進入選民名單的先決條件之一。委員會指出,“即使我們不承認,只有中心可以評估公民身份,但必須注意的是,在 SIR 活動中向現有選民尋求的公民身份證明的目的是有限的,即在選民名冊上登記以實現投票權。”委員會強調,SIR 活動並不是為了確定公民身份。 ECI 重申,其審查公民身份的權力直接源自第 324 條和第 326 條,該條授權其監督和控制選舉的進行。它表示,任何議會法律都不能推翻 ECI 的管轄權,並指出,即使議會根據第 327 條製定選舉法的權力也必須與委員會的全體權力保持一致。 《人民代表法》(ROPA),1950 年,通過各節16和19號法案要求選民必須是印度公民。第 16 條取消了非公民被納入選民名冊的資格,選民必須是要登記的選區的“普通居民”。 ECI 表示,根據 ROPA 第 21(3) 條進行的 SIR 必須是“激烈的”,並由“感覺到的必要性”觸發。它認為,這是構成憲法基本特徵的自由和公正選舉的先決條件。 ECI 否認了反對派關於 SIR 違憲的說法,因為它將核查的負擔轉移到了選民身上,選民必須填寫枚舉表格(EF)以避免被排除在選民名冊之外。委員會表示 SIR 是一項“對選民友好的”和“合作性的做法”。選民只需簽署由展位級官員送到家中的預先填寫的 EF。 ECI 表示,“這是對無法追溯到之前的 SIR 2002 資格的選民的最低要求。”它補充說,登記在選民名單上並不是“事情的結束”。選民必須能夠到達投票站並投票。報告稱,死亡或永久轉移的選民不能這樣做,應該像非公民一樣從名冊中除名。發布 – 十一月 30, 2025 09:37 pm IST


已发布: 2025-11-30 16:07:00

来源: www.thehind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