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何時可以乾預正在進行的調查? |解釋
 | mtgamer.com

法院何時可以乾預正在進行的調查? |解釋

出於代表性目的。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到目前為止的故事:最高法院最近在 UP & Anr 州訴 Mohd Arshad Khan & Anr 案(2025 年 12 月)中撤銷了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的命令,並認為“指導有時限的調查必須仍然是例外,而不是常態”。法院表示,高等法院只應“在拖延本身開始造成偏見的情況下”進行干預。法院也沒有發現任何理由在不給予實際祈禱的救濟的情況下給予免於逮捕(或強制行動)的保護——撤銷第一信息報告(FIR)。 2025 年 11 月早些時候,德里高等法院審理 Satya Prakash Bagla 訴 State & Ors 案。認為“強制措施”一詞不適用於警方在調查期間凍結銀行賬戶的情況。它說,“強制措施”一詞的目的不是限制警方進一步調查,而是僅在請願人的人身自由的情況下使用。法院何時可以乾預?最高法院的三名法官在 Neeharika Infrastructure (P) Ltd. 訴馬哈拉施特拉邦案 (2021) 中討論了高等法院撤銷調查或通過臨時命令中止調查的權力範圍。最高法院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CrPC)的相關規定,警方有法定權利和義務調查可認定的犯罪行為。法院不應阻止對此類犯罪行為的任何調查。只有在《飛行情報報告》中未披露任何可認定的犯罪行為或任何類型的犯罪行為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停止調查。因此,應當謹慎地謹慎行使撤銷權。法院不得篡奪警察的管轄權,因為兩個國家機關在兩個特定的活動領域運作,一個不得超越另一個,除非在不干涉會導致誤判的特殊情況下。使用“強制措施”一詞怎麼樣?最高法院在《尼哈里卡基礎設施》案(見上文)中指出,高等法院已通過暫緩逮捕的臨時命令,並表示“不應對被告採取強制措施”,但沒有給出任何理由。最高法院認為,無論是在調查期間還是在調查完成之前,高等法院都沒有理由通過此類命令。它還駁回了根據憲法第482條(BNSS第528條)和憲法第226條撤銷請願書的請求。每當高等法院通過“不採取強制措施”的臨時命令時,高等法院必須澄清該短語的含義,因為該術語過於模糊和寬泛,很容易被誤解或誤用。因此,在通過“不採取強制措施”命令時,如果高等法院打算中止調查,則必須明確說明並說明理由。這些理由,無論多麼簡短,都必須揭示心靈的應用。然而,德里高等法院在薩蒂亞·普拉卡什·巴格拉(Satya Prakash Bagla)案(見上文)中表示,“強制措施”和“強制步驟”這兩個詞的含義、意義和重要性源自其使用的上下文和訴訟的性質。為了確定法院在給定命令中使用這些表述的意圖,有必要審查所尋求的救濟或保護的性質,以及法院打算在訴訟的相關階段給予一方當事人甚麼。因此,法院賦予這些表達任何僵化或預定的含義既不恰當也不明智。高等法院澄清說,僅僅針對某個人使用“不採取強制措施”或“不採取強制措施”的措辭,不能被解釋為必然意味著中止或中止針對該人的任何正在進行的調查。 RK Vij 是前 IPS 官員。發布 – 一月 26, 2026 08:30 am IST


已发布: 2026-01-26 03:00:00

来源: www.thehindu.com